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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少数民族事业“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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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少数民族事业“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宗委(局)、发展改革委,各市民宗委兼职委员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少数民族事业“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125







平顶山市少数民族事业“十三五”规划

“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也是我市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深入推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建设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确保全市各族人民同步迈入小康社会,根据中央、省委、市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平顶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工作实际,制定《平顶山市少数民族事业“十三五”规划》。

一、“十二五”发展情况

我市有回族、蒙古族、满族等48个少数民族成份,现有少数民族7.79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79%。其中,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有回族6.09万人,蒙古族0.61万人,满族0.84万人。全市少数民族人口分布在9个县(市、区)和新城区、高新区,有叶县、郏县、湛河区3个少数民族万人以上的县(市、区),有郏县姚庄回族乡、叶县马庄回族乡2个民族乡和55个少数民族聚居村。

“十二五”期间,我市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突出“转中求进”,奋力攻坚克难,统筹推进“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抓改革、促开放、强基础、防风险、惠民生”,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十二五”期间取得突破性进展,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全面进步。少数民族聚居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持续改善。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产业结构调整不断优化升级,民族特色经济增量增速,第三产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总量中所占比例逐年提高,少数民族扶贫工作进展良好,贫困少数民族人口显著减少,群众收入稳定增长。少数民族聚居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少数民族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当前,我市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展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少数民族经济总量偏小,少数民族群众收入水平较低,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展不平衡,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相对较低,少数民族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缓慢,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产业发展科技含量不高,群众增收渠道和致富手段缺乏,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任务依然艰巨。

“十三五”时期,随着全面深化改革持续推进,深入推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建设全面展开,我市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应当准确把握经济新常态带来的趋势性变化,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适应发展新形势,筑牢发展新理念,用新理念引领新发展,振奋精神、抓住机遇、铆足干劲、顽强拼搏,努力实现全市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三五”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发展第一要务,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围绕我市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建设,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展步伐,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实现我市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建设目标做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大力改善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促使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支持少数民族企业发展,打造品牌企业。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推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快速发展,少数民族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进一步提升。加强法治建设,提升民族工作法治化水平,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巩固。

三、重点任务

(一)着力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区加快发展,不断改善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区加快完善农村公路路网结构,逐步实现县道联县串乡、乡道联乡串村,优先安排少数民族聚居村村内道路建设项目,修缮村内损毁道路、桥涵,解决群众出行问题。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区水利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区完善农田水利、生产生活用水等保障设施。加强能源保障体系建设,继续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区用电瓶颈。

专栏1

(1)少数民族聚居区交通建设工程。促进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覆盖少数少数民族聚居区建制村建设,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公共交通的投入力度,努力实现所有少数民族聚居村通客运班车。

(2)少数民族聚居区水利建设工程。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少数民族聚居村村内安全饮水工程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力争到2020年实现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农田灌溉条件得到改善。

支持和引导少数民族聚居区发挥比较优势、产业优势和特色优势,发展和壮大民族特色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促进民族传统特色产业从分散生产走向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支持“一村一品”少数民族传统产业基地建设,着力培育肉牛、畜禽、花卉、苗木、林果等特色高效农产品生产基地。

加强对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继续贯彻落实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税收、金融、财政等优惠政策,引导和帮助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技术升级改造。

大力发展清真食品产业。将清真食品产业作为特色优势产业,着力培育有影响力的清真食品知名品牌。加快牛羊禽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扶持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村肉牛、肉羊产业发展。推进清真牛羊肉定点屠宰,逐步形成清真牛羊肉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

积极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工作。重视少数民族特色文化资源挖掘、保护、传承,着力培育发展影响力、辐射力强、集商贸、餐饮、休闲、文化、旅游于一体的特色经济区域。

专栏2

(3)清真食品产业发展工程。努力在郏县、叶县、湛河区打造清真肉牛羊养殖基地。依托清真龙头企业,在叶县、舞钢市规划建设清真产业园。

(4)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和特色经济区域培育工程。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为契机,支持郏县姚庄回族乡三庙村、叶县马庄回族乡李庄村等地方打造集商贸、餐饮、休闲、文化、旅游于一体的特色经济区域。

加强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扶贫工作。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向贫困少数民族聚居村倾斜,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农村饮水安全设施、村内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少数民族贫困村发展特色产业。开展精准扶贫,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尽快脱贫致富。

专栏3

(5)贫困少数民族聚居区脱贫工程。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作用,加大少数民族聚居村扶贫工作,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区与全市同步脱贫。

(二)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事业,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聚居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支持民族学校和少数民族聚居区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保留或增设民族村必要的小学或教学点,满足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受教育的需要。

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和促进民族乡综合文化站和民族村文化室、农家书屋等文化设施建设。

尊重、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做好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支持基层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活动,鼓励发展依托文化遗产的相关产业发展,打造特色民族文化活动品牌。

促进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推广和普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不断提高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竞技水平。积极做好2018年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参赛工作。

专栏4

(6)基本公共教育工程。保留或增设民族村必要的小学或教学点,满足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受教育的需要。

(7)尊重、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工程。支持基层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活动。

(8)做好2018年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参赛工作。展示我市民族团结形象,彰显我市少数民族发展魅力。

推进少数民族聚居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支持民族乡卫生院、少数民族聚居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改善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条件。

完善少数民族聚居区社会保障体系。支持少数民族特色养老机构建设,有效增加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社会福利性养老机构数量。加强少数民族殡葬服务管理工作,加快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殡葬服务设施和公墓建设。

专栏5

(9)少数民族殡葬服务设施和公墓建设工程。加快完善平顶山市少数民族事务管理中心的殡葬服务职能,有效解决城市区少数民族殡葬服务问题。

(三)不断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营造各民族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

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增强各族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坚定性。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进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宗教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充分发挥各类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专栏6

(10)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程。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全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争创活动,树立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定期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召开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第十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四)加强少数民族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民族地区发展的智力支撑能力。

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培养选拔工作,扩大规模,提高质量,保持干部队伍合理结构。

发挥各级党校、干部学校的作用,加强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干部的教育培训。

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各类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类人才到少数民族聚居区创业,参与少数民族聚居区建设。

专栏7

(11)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教育培训工程。做好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工作,支持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引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

(12)少数民族干部配备任用工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千人以上的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班子,至少要配备1名少数民族干部。民族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也要适当配备少数民族干部。

(五)推进民族事务依法管理,提高民族工作事务管理水平。

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和《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加强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监督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持续开展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我市民族法制宣传教育“七五”规划,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提升全社会民族法律法规意识,引导各族群众自觉学法、遵法、守法、用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组织、窗口、热线和平台体系建设,推进社区民族工作开展,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在饮食、节庆、婚嫁、丧葬等方面的特殊需求。加强清真食品监管,积极推进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规范化。禁止歧视和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依法及时处置歧视和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的问题和事件。

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管理工作,强化对少数民族群众劳动就业、子女入学、权益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助,建立完善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的制度保障。

专栏8

(13)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规范化工程。制定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规范性指导意见,指导和推进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规范进程。

(14)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程。完善平顶山市少数民族事务管理中心服务职能,为城市流动少数民族提供劳动就业、子女入学、权益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设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点,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

(六)加强民族工作部门自身建设,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加强基层民族工作部门机构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优化民族工作部门干部结构,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善于团结各族群众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

加强民族事务管理与服务信息化建设,促进管理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专栏9

(15)民族事务信息化建设工程。加强市民宗委网站建设,强化网站的管理和服务功能。

四、政策措施

(一)财政政策。加大各级财政对民族聚居区基础设施、民生改善项目、少数民族企业和民族聚居地区企业投入力度。把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和清真食品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辖有民族乡和民族村的县(市、区)也要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和清真食品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及时拨付上级对我市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转移支付资金,保障民族地区及时使用资金。

(二)投资和产业政策。完善扶持民族聚居地区企业、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和少数民族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大对民族聚居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投入,解决民族聚居地区在发展特色经济、特色产业中遇到的污染问题。对民族乡工业结构调整升级和产业振兴的重点项目,在用地指标方面予以倾斜。对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村安排土地整理项目时,给予适当倾斜。综合运用农业产业化资金、服务业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清真食品、特色农副产品、畜禽制品、皮毛制革、民族纺织服饰、传统工艺品等传统产业改造和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对原有经营两年以上的标准化牛羊禽规模养殖场给以适当补助,扶持一批清真牛羊禽产业集群,在畜牧业发展项目方面予以优先立项,给予政策扶持。统筹少数民族聚居区城镇建设、产业发展,将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纳入旅游发展计划,培育一批少数民族特色村镇重点旅游项目。

(三)金融政策。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小微生产企业可按要求,享受《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4〕118号)规定的政策。综合运用奖励、补贴、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企业和少数民族聚居区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和融资。

(四)教育政策。设立民族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促进民族中小学发展。建立健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和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民族学校制度,优化民族学校教师资源配置。参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对民族学校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加强少数民族职业教育,逐步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培训全覆盖,实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提高生均费用补助标准。

(五)医疗卫生政策。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369”行动计划,通过医学院校毕业生特招计划、全科医师特岗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训计划和城市医师对口帮扶计划等,逐步解决民族乡卫生院医务人员短缺问题。

(六)文化政策。市及县(市、区)将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经费纳入预算,加强民族乡文化站、民族村农家书屋建设。设立少数民族古籍整理专项资金,开展少数民族传统经典、民俗文化、民间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积极组织参加全国和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七)社会保障政策。完善并落实少数民族群众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对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创业能力,努力促进少数民族群众稳定就业。

(八)干部和人才政策。严格落实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县(市、区)、千人以上乡(镇、街道)和民族乡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的规定,辖有民族乡的县(市、区)、千人以上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要配备1名少数民族干部。办好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各级党校要把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千人以上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民族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负责人纳入培训计划。党政机关要有计划地招录少数民族公务员。少数民族工作任务重的地方,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少数民族考生招录。

(九)帮扶政策。建立和落实市民宗委兼职委员单位帮扶民族乡、民族村工作机制,开展民族乡、民族村对口帮扶工作。

五、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实施少数民族事业规划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地方、各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通力协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工作格局。完善市民宗委兼职委员制,充分发挥兼职委员单位在实施少数民族事业规划中的重要作用,委员单位制定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时,要着重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给予差别化支持,推动规划有效实施。

建立健全实施少数民族事业规划的协调落实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市民宗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推进规划实施,市直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少数民族事业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市民宗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新城区、高新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如期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责任。市民宗委要加强监督评估能力建设,健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市民宗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切实履行职责,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规划的执行情况,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把监测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定期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