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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第29号公告,对审议通过的条例予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2005年版《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各地要完善本地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规章、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总体要求的重要举措和基础性工作。新修订《条例》施行后,必将对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提高我省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为深入贯彻中央宗教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我省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解决我省宗教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河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重视下,2019年我省对2005年版《条例》进行了修订。我省修订《条例》遵循了四项原则:一是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提高政治站位。二是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将我省宗教工作中好的经验和成熟做法吸纳进《条例(修订草案)》,上升为地方法规。三是针对当前我省宗教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各地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通过修订《条例》给予吸纳,实现了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的立法目的。四是坚持积极稳妥,做到于法有据。
新修订《条例》共八章六十九条,相比2005年版《条例》,新增加了“宗教财产”一章,将2005年版《条例》“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一章分成两章。主要特点可概括为“四个两”,即“两纳入”、“两遏制”、“两突出”、“两增加”。
(一)“两纳入”。一是把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要求纳入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统战部作出了具体安排部署。我省新修订《条例》第四条规定,“各宗教应当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抵制商业化倾向。鼓励各宗教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华文化教育基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二是把各级政府和基层在宗教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纳入法规。新修订《条例》第七条对各级政府加强宗教工作和乡村两级宗教事务管理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宗教工作考核等机制;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建立健全三级宗教工作网络;明确基层要“推进宗教管理联合执法”;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宗教工作助理员,明确村(社区)宗教工作协理员;明确村(居委会)发现非法宗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场所、非法传教人员、非法宗教活动及其他违法、违规、干涉基层公共事务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的义务。
(二)“两遏制”。一是对遏制乱建和私自改扩建宗教活动场所问题作出了可操作性的规定。2005版《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和宗教场所新建、扩建、异地重建的规定较为宏观、操作性不强,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各地违法违规建设宗教场所及宗教场所私自改扩建现象屡禁不止。新修订《条例》第十四条至二十条、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分别对宗教场所筹备设立、扩建或异地重建宗教场所,以及在宗教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等,需要提交的审批材料、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建设监管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统筹宗教活动场所布局、筹备设立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必须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相关手续以及筹备时限等具体要求。二是对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新修订《条例》专设宗教财产一章,对宗教场所的财务管理作出规定,对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作出明确规定,并特别对有宗教特征但不属于宗教场所的建筑物不能开展宗教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对不具备独立财务管理条件的宗教场所作出可以委托宗教团体代理会计事务、或者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的规定。同时,新修订《条例》在第四章宗教教职人员一章中,专门设立条款对认定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的资格和违规宗教教职人员的退出机制,作出具体规定。
(三)“两突出”。一是突出了对涉宗教违法行为的规范。针对公共场所散发宗教宣传品、利用慈善传教、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各类培训班传教、在网络上宣教渗透等问题,以及私自开展非法宗教活动、擅自邀请外地教职人员跨地区传教等问题,新《条例》第四十五条至四十九条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对宗教出版物的编印和发放、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跨地区传教需要履行的备案程序、担任宗教场所主要教职需要履行的备案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第四十八条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的情形进行了细化。二是突出了对涉宗教联合执法的部门职责分工。《条例》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一章的制定思路上,对国家条例已经明确规定的对各种违法情形的处罚规定不再重复表述,重点突出部门联合执法,并且对各种违法情形的部门分工作出规定。比如,列出专门条款,明确未经登记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宗教活动、擅自出境参加宗教活动、假冒教职、擅自设立宗教场所等违法行为和非法活动的牵头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责任,明确在教育机构非法传教处理的牵头单位的责任,明确对违法建设宗教建筑处理的部门分工,明确对宗教场所筹备期的监管责任,明确对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制度管理、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的日常监管责任。
(四)“两增加”。一是增加了宗教行政职权。即:举办3个月以下的宗教教育培训备案,对在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宣传品的处罚。二是增加了对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保障条款。新修订《条例》专门增加“宗教财产”一章,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界房屋的,宗教界可以选择重建的补偿方式;同时,在宗教活动场所一章中,明确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持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信教群众持有效证件进入景区内属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门票免费。
政策链接: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