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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 单位命名办法
发布日期: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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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

单位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更好发挥示范区示范单位引领作用,根据中共河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方案》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示范区的范围包括县(市、区)、乡(镇、街道);示范单位的范围包括机关、社区、村、学校、企业、连队、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河南省民族宗教委制定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测评指标,并依此开展命名等相关工作。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辖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创建,并向河南省民族宗教委申报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第四条 申报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符合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要求。

第五条 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族工作部门对照国家级测评指标,对拟申报的地方和单位开展初验,报当地统战部门同意,经市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批准,向河南省民族宗教委申报。

第六条 河南省民族宗教委每年命名一批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族工作部门每年6月30日前向河南省民族宗教委进行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提出验收申请。

第七条 申报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提交《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表》和初验报告。

第八条 省直机关所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河南省民族宗教委申报。驻豫解放军和武警驻豫部队所属单位分别由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武警河南省总队政治工作部审核后向河南省民族宗教委申报。

第九条 示范区示范单位的评审命名工作, 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命名。

第十条 河南省民族宗教委对示范区示范单位按以下流程进行评审和命名:

(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通过综合评市的地方和单位在河南省民族东物李区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外段无重大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

(四)经河南省民族宗教委委务会议批准,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区示范单位予以命名。

第十一条 河南省民族宗教委印发命名决定,公布年度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名单,并授予牌匾,适时对县级以下示范区示范单位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优先推荐为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被国务院、省政府授子全国、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的单位,5年评选周期内不重复命名为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

第十三条 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已被命名5年期满的,须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回访抽查制度,河南省民族宗教委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组织或者委托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族工作部门对示范区示范单位进行抽查,加强日常指导,巩固提升示范水平。

第十五条 河南省民族宗教委定期组织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开展“互观互检”活动。

第十六条 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发生涉及民族因素重大问题,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民族团结的,或者出现其他被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况,应撤销其命名。第十七条 由河南省民族宗教委直接决定撤销命名。原申报单位也可提出撒销命名申请,报经河南省民族宗教委审批。被撤销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民族宗教委民族关系与监督检查处负责解释。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