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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和《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的
发布日期: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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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少数民族事务管理中心: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9〕29号)的要求,经研究,我局制定《平顶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和《平顶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12日

平顶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执法文书送达;

  (四)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三)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 各执法科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要求每台执法记录仪定人管理,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修、更新等保障工作。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当事人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三)涉嫌违法现场状况;

  (四)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过程;

  (五)当事人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六)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七)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八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九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由承办机构统一存储和保管并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照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分类进行存储。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第十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在24小时内移交至本单位管理人员,统一存储和保管。

  第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进行归档保存,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存储期限与文字材料保管时间一致。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造成涉法信访、投诉案件工作被动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记录内容,造成后果的;

(四)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现场执法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六)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装备的;

(七)其他违反现场执法记录制度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第十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单位通报批评;

(三)停止执法工作一周;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除追究上述责任外,还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