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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宗教局豫宗〔2018〕12号文件 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和以“学习”为主题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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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宗委(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和社会事务局:

近日,省宗教局印发了《关于转发国宗局〔2018〕19号文件的通知》,对全省2018年“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和以“学习”为主题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作了安排部署,明确了具体工作要求。现将《省宗教局关于转发国宗局〔2018〕19号文件的通知》(豫宗〔2018〕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宗教局《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好工作落实。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要提高政治站位,从讲政治高度方面认识“学习月”和“学习年”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列入重要议程,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指导宗教界并认真实施。

   二、突出重点,丰富学习形式。县(市、区)宗教工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学习领会《通知》明确的重点学习内容,在此基础上指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发挥主体作用,制定学习计划,丰富学习形式。可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印发学习资料、版面宣传、学习座谈交流会等形式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省、市委关于宗教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学习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和配套管理办法等重要内容,并把“学习月”、“学习年”创建活动与宗教工作相结合,与解决宗教领域突出问题相结合,通过学习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

三、督导检查,确保实效。县(市、区)要重视“学习月”,“学习年”创建活动的督导检查,指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按照计划安排,抓好“学习年”创建活动,推动“学习年”创建活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市民宗委将适时对县(市、区)创建活动情况进行督查。

四、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县(市、区)“学习年”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有关方案、图片、视频资料等)请于10月上旬报市民宗委宗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