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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内设机构
发布日期: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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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机关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参与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定和实施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组织拟定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负责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研究建立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组织、督促落实;承担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分析和研判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志和年鉴的整理、编纂工作;负责民族成份管理工作;组织宗教基础信息数据库变更和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

(三)民族关系与监督检查科(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组织民族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宣传教育和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依法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指导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相关工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承担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有关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清真食品管理法规和政策;负责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规范清真食品经营管理秩序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及清真食品方面的问题;做好涉疆服务管理工作,维护在平新疆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四)民族科。负责全市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方面法规、政策落实工作;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具体工作;负责民族文化交流与合作;承担全市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配合办理扶持民族教育有关事项;指导民族学校工作;承担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负责开展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统计分析和统计监测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方扶贫、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分配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等工作。

(五)宗教科。负责全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民间信仰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其他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宗教方面的矛盾纠纷;组织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负责联系、培训宗教界人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依法治理宗教领域突出问题,指导基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负责防范和处理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伊斯兰教朝觐事务;做好流动穆斯林宗教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宗教方面外事归口管理工作。